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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异地设立非独立企业法人的分公司之税务及帐务问题?
1.分公司之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向分公司缴纳?
2.企业所得税需回到总公司一并缴纳,税率同总公司一致,可同总公司一样享受减免税优惠?
3.分公司需单独设立一套帐。核算分公司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并入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4.总分公司往来如何处理?例:刚成立时收到总公司之周转金及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及固定资产,贷什么?其它应付款吗?
5.如以后分公司自己有利润需返还总公司拨入的周转金及固定资产?
6.还有其它需注意事项吗?
多谢!
答: 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期超过180天的,应该就地缴纳相关税款,不回总部计缴税款。企业所得税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汇总缴纳。这里分公司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核算,单独设立相关的帐务,核算经营损益。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内部资金往来,凭内部往来票据,可以在应收,应付项目中核算,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经营购销业务,因为分支机构已经独立纳税,故应该按正常的经营业务处理,依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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