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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为有进出口权的商贸企业,代理一科研单位进口一设备,因该设备免关税和增殖税,所以要开具代理进口货物结算专用发票。我公司对此业务初次接触,不太了解,请详细讲解一下为盼!如这是国税还是地税管理?如何申请?
答: 代理进口属于代理业,代理方收取代理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向地税部门申请领购或开代理进口货物结算专用发票。代理企业凭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你公司的代理进口应同时符合上述财税[1994]26号文规定的代购行为的三个条件,这样该业务属于代理行为,你公司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如不符合代购行为的条件,则视为自行进口货物并转售给委托方,转售环节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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