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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公司向分公司计提管理费如何处理?
答: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第一条规定:“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法规,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对上述177号文规定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一条作出进一步明确:“《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因此,根据上述117号文和136号文的规定,如果题中所指“总公司”属于能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则其可以向其分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分公司向其支付的管理费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但如果上述“总公司”为自身有独立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则其不属于上述117号文和136号文规定可以计提总机构管理费的机构,其不能向分公司提取管理费。分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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