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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2005年12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我们公司某员工为例,若其税前工资为8000元,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为1800,公司承担部分为3200,我公司四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北京市上年平均月工资的3倍计算, 依据新的个税实施条例,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公司和个人承担的部分全部税前扣除,再扣除1600元法定扣除额,即应纳税所得额=8000-1500-3200-1600=1700??这么理解对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上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结合你公司案例,上述所指员工的税前工资为8000元(这里我们认为,所指的税前工资为未扣除其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但未包括单位为其承担的三险一金的税前工资),个人承担部分为1800元,公司承担部分为3200元。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上述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1200(8000+32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4600(11200-3200-1800-1600)元。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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