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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外商投资企业,在02年的一个招商引资大会上,我公司因为得到某县级人民政府的承诺,可以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等相关税金,故进行了投资。但是在04年的检查中,市地税局认为该项承诺无法律依据,不予承认,要我公司交纳城市房地产税,我公司不解。请问:该县级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承诺的减免城市房地产税有效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该县级人民政府对你公司承诺的有关免予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优惠政策不符合现行税收法规,应予纠正。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因此,请你公司给予理解并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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