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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外商投资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依据?
答: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取消上述审批后,上述行业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坏账准备。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上述行业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中的“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坏账准备。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规定:“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企业,应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但外商投资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各项收入、费用。除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基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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