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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预提费用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的付给施工单位的开发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应付费用,可以凭合法凭证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进行税前扣除,其预提费用除税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这一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提的上述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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