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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男士与前妻两年前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办理了离婚析产手续,现在已经完全在其个人名下,现在出售此房,请问,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因离婚产权过户不征个人所得税。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转让离婚析产房屋适用据实与核定征收两种情形,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情形,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核定征收情形是指,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可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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