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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收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开具的“货物、劳务名称”是

2020-07-15 10:42 报税
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该公司取得的这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做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根据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水上运输单位开具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为7%。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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