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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9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二)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其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三)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若当年仍为亏损的,确认其处于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若当年实现获利的,确认其处于获利年度,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亏损,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纳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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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二)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其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三)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若当年仍为亏损的,确认其处于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若当年实现获利的,确认其处于获利年度,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亏损,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纳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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