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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年终将至,在各类年终盘点即将纷纷出炉之际,您是否也曾盘点过自己一年来的全部收入呢?提醒您,如果全年各项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您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是否已向地税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都有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均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南京地税就12万元个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作了梳理,给小伙伴们学习。 申报时间、地点有规定 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在此期间,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上门申报。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申报表可在税务网站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大厅免费索取),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提醒,如果平时已经足额缴税,办理12万自行申报时不需要再补缴税款,不需担心重复缴税的问题。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 近日,江宁地税人员在某企业开展纳税服务时,就即将开展的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交流。该企业财务人员反映,他们企业只有法定代表人年工资、薪金所得达到12万元,故只有一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随即指出财务人员的错误理解,告知其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等于年工资、薪金所得12万元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年工资、薪金所得只是年所得中的一项。为此,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不能仅就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而应包含《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所有项目所得一并进行申报。 12万纳税申报收入是含税的 近日,小李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空闲的时候写点网络小说赚点零花钱,近日被告知需要到税务部门进行年所得的12万申报,她感觉很纳闷,每次网站支付稿酬的时候她都记着的,绝对不到12万,而且每次都是扣过税的,为什么还要进行12万申报?于是她拨通了12366进行咨询。 地税工作人员解释:根据相关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12万是包含税金的。小李实际到手的所得不足12万,但是如果加上已扣缴税金所得超过了12万,那也是应当进行自行申报的,若已足额缴纳税款则无需另外补缴。 12万元申报不限于“上班族” 溧水的王女士是一名全职太太,2013年,她在老公的资助下,以70万元的价格,投资了溧水城区的一处住房,该住房归于王女士一人名下。2014年,王女士将该住房以86万元的价格卖出,由于是家庭非唯一住房,王女士按照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600元及其他各项税费47300元;另外,闲暇之余王女士还喜欢炒股,目前手上持有5只股票,2014年转让了3只股票,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3万元,亏损了5万元。那么王女士是否需要进行12万元申报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合计数额。转让房产所得以及买卖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应计入个人年所得。 王女士投资房产虽然用的是老公的钱,但由于房产证上只写了王女士一人的名字,所以算作是王女士个人所得;另外,虽然王女士手头持有5只股票,只有在2014年卖出去的那3只股票盈亏相抵后的正数才为申报所得数额。那么,王女士卖房所得的收益为860000-700000-47300=112700(元);炒股所得收益为80000+30000-50000=60000(元)。两项收益总和达到了17.7万元,超过了12万元,因此,王女士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12万元申报。税务机关提醒,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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