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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募集资金的利息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2020-07-15 10:41 报税
问:我们是由一个自然人与法人单位组成的合伙制企业,我们从社会上募集资金,然后再将资金进行投资,募集的资金与对方我们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利率7%,一年后到期支付。去年我们刚成立,募集的资金未有任何投资项目,我们将募集的资金存到银行,收到银行利息,因我们没有其他的费用支出,因此年底我们是盈利的,请问我们可预提募集资金的利息,在所得税前扣除? 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是如何规定?明年我们在支付利息时,所得税前有何规定吗?我们如何确认利率的高低?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以上规定,利息支出是合同规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并且是实际支出,并取得发票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利息收入的营业税也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确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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