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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问题答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4号)中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第二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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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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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
报送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对于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市科委出具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或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规定的研发活动条件和领域范围的说明;(非必选项)
(八)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符合《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表;(非必选项)
(九)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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