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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我单位租用了部分员工的车辆,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租金支付形式和金额,请问支付给员工的车辆租金在税前扣除时,还需要什么凭证?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个人将车辆出租给单位使用,应到税务机关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在此特别提醒,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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