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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长期挂帐是否涉及到利息收入而产生税费的问题?

2020-07-15 10:41 报税

  问:我公司其他应收款处于长期挂帐,已超过一年,但是这些资金是借到内部企业的,属于免息的,请问对这种个业务,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税局是否强行认定有利息收入?然而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答:这些资金是借到内部企业,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价格不能过高或过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交易价格。

  您公司将这些资金免息借出,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价格过低核定利息,让您公司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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