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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时发现少缴税款,但收入是美元,应使用哪一天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这里仅指外币所得少缴税款部分,在补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因此,该纳税人已申报的外币收入不需要重新折合人民币收入,而只是需将各月少缴税款的人民币相加重新计算即可。如果外币收入漏缴个人所得税,那么仅就未缴个人所得税的外币部分使用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加上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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