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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费进项税可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2020-07-15 10:40 报税

  

案例


  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一般采用FOB价格(俗称离岸价)或CIF价格(俗称到岸价)。这两种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运费和保险费的承担方不同。前者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自行承担,后者则由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但即使是以FOB价格达成的合同,也可能由出口企业先行垫付运费,货运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出口企业,再由境外客户将运费支付给企业。但为这些企业提供货运服务的公司处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取得的发票也由过去的货运代理服务业发票变成了现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取得的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能否退税,目前存在着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退税,理由是既然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承运商已按“营改增”的要求在国内缴纳了增值税,当然可以在商品出口后申请退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是以FOB价格达成的交易,则不可以退税,因为在以FOB价格达成的交易中,虽然名义上取得了运费发票,但实际上企业并没有真正承担运费,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该笔运费只是由企业代收代付,故不能申请退税,也不能抵扣。

 

 分析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营改增”后,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提供的劳务已由过去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如果采用CIF价格,国际运费是出口企业在出口过程中承担的一项国内采购费用,从原理上讲,在将产品出口后与之相关的国内采购环节增值税自然可以退回。如果采用FOB价格,是否可以申请运费的增值税退税呢?初看起来,似乎因运费的最终承担方是境外客户,并非由出口企业承担,因而与海运费有关的进项税在FOB价格下是不能申请退税的。如果换一个角度,也可以这样理解,即如果货运公司将发票开给出口企业,并先由出口企业代垫,后向客户收回,实质上虽然是一项代收代付行为,但在严格意义上,却构成了增值税上的一种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把代收款项视为一种价外收费,也就意味着在增值税的层面上,企业代收的运费是出口企业整个出口金额的组成部分,而代付的运费也是其自身承担的一项费用,相关进项税是可以申请退税的。当然,出口企业获得退税后,应该再将其转付给境外客户。
  可见,从理论上讲,凡国际货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是可以退税的。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也规定,国际运输服务是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的。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无论是采用上述哪种价格,这些进项税能否退回,都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而且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运费的进项税是不能退回的。这具体表现在:
  1.就生产企业来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在按“免、抵、退”税办法退税时,退回的增值税最终不能超过免抵退税额,也就是财税〔2012〕39号文件中所说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免抵退税额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增值额的免征增值税,另一部分则是可以退回的国内采购环节增值税。这里计算免抵退税额的依据是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即“材料+增值额”,并没有包括运费,也就意味着运费进项税不能退回。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运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出口征退税率一致,并且企业当月出口产品所耗用原材料均为当月所采购、耗用,具体金额如下:
  甲企业某月出口商品一批,同时甲企业没有任何内销,按期末汇率换算的当月出口收入FOB价为人民币100万元,当期材料采购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已用来生产当期出口产品。另外,又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那么,抵扣运费的进项税后,当期应纳税额=-100×0.17-10×0.17=-18.7(万元),而按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为100×0.17=17(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既不存在内销,出口征退税率又相一致,当期应纳税额也即留抵税额就是当期全部出口进项税额。同时,当期材料成本全部是当期采购材料,又未发生增值,那么,免抵退税额也即当期全部进项税额,这样当期留抵额应与免抵退税额相一致。而实际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与留抵税额却有1.7万元的差异,原因就在于计算免抵退税额时未包括运费,而是按离岸价格计算的,即10×0.17=1.7(万元)。
  另外,假定对运费进项税允许退税,目前也很难操作。因为当前运输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往往低于增值税的退税率,如果将出口货物离岸价与运费合并后再乘以同样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则意味着会多退增值税,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新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2.就外贸企业来说,同样存在着问题。因为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的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这里并未明确包括国际货运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以上两种情况,笔者想到一个折中的办法,就是在国际贸易中尽可能地采用FOB价格,并在实行FOB价格时,由货运公司将货运发票直接开具给境外购买方,以避免带来增值税退税问题。当然,我们更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法律、法规,以完善“营改增”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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