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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股息真能免税吗?

2020-07-15 10:39 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出台后,不少人欣喜万分,因为附件1目录居民企业分红免税备查资料里,多了句话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很多人据此认为,国家税务总局认可未按股权比例分配股息免税。

  事实是这样的

  《目录》增加这句话,只是方便管理,并不代表税务总局发文前后对未按持股比例分红态度有所转变,在文件发布前,国家税务总局也并没有否认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免税的意思。这句话其实并不是新鲜东西: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文第八条修改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所〔2013〕110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之纳税人提交资料:5.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

  免税是有条件的

  不按照持股比例分红,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写入章程,也符合股东的意愿,国家税务总局现在也发文明确怎么提交资料,是否企业就可以随意定个分配方式争取最多的税收优惠呢?

  当然不行!

  大家清楚,没有优惠的情况下,向个人股东分红需要扣缴20%个人所得税、向境外法人分红需要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可以任意调节,企业在年度利润分配、新三板挂牌股改等过程中,大可以约定境内法人企业分配更多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以此类推,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增加个外籍个人股东,约定大部分利润分配给外籍个人,免税!

  分配方式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税局可以调整,类似于支付境外关联公司费用、特别纳税调整办法里面提及的调整一样。否则,企业大可以利用该政策避税。

  企业怎么办?

  对于新企业,在股权架构设置时,需要考虑税收成本,提前安排好股权比例,如A出资40万占比80%、B出资40万占比20%,B投入的40万,其中10万入注册资本、剩余30万作为资本公积,以后按80%、20%分配利润,完全可以按照A、B适用的税务政策享受优惠;

  已设立企业,风投增加投资的情况,也可以按上面的方式,少部分作为注册资本,大部分作为资本公积,之后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红。目前大部分地区都认可该方式,只是少数地方要求征收浮盈税;

  已设立企业,可以考虑原股东单方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调整股比;

  不属于上述任何情况,分配股息比例非要和持股比例不同的情况下,只能准备好公司章程、其他说明资料,应证你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合理性,否则,税务机关可以做相关调整。

  各地口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七、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分红比例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是属于取得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取得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超比例分红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不属于取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免税收入,应并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地税2013年回答的问题

  标题: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免税问题

  内容:某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资组成,出资比例为3:3:4,公司章程规定分红比例为4:4:2,2012年度公司分红100万元,请问:A和B各分得的40万元是否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答复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您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应合并到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口径

  【问】某公司的两个股东都是企业法人,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如果两股东协商后同意不按股份比来分,一个分的多一个分的少,那么多分的一方多分到的利润是否还能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答】实际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股东的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

  问题:“某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资组成,出资比例为3:3:4,公司章程规定分红比例为4:4:2,2012年度公司分红100万元,请问:A和B各分得的40万元是否可以免税

  回复: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据此,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而减少自然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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