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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退休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若一次性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是否有特殊规定?若某单位在政策实施前已为个人缴纳年金,领取时如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按年、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个人领取年金的应纳税款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将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秦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900000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1000000元。秦先生于2015年1月1日起退休,并领取10000元/月的年金,则其应纳税所得应为10000-10000×90%=1000(元),按照全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要求,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3%=30(元),由托管人进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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