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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给退休人员发放的医药费、住房补贴、物业服务费补贴等,会计上计入福利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全)、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全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全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项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可段路费等。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4年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进行了全面的扩充,其中明确了对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计提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向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在会计核算时可记入“应付职工薪酬一一职工福利费”。但其不属于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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