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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2020-07-15 10:33 报税
一、事项名称: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二、业务描述: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三、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四、办理材料:  1.《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1份  2.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由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文件确定。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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