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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我公司在2007年取得了一个项目的开发权,即与当地房管局签订了一个开发协议,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公司没有开发这个项目,把这个项目的开发权让与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约定对方以固定税后利润的形式,支付给我公司,该款项现已收到。当地税务部门认为我公司收到的是固定利润,应该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对此款项涉及的税收问题感到有疑问,想请老师给分析一下,像我们这种业务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
贵公司将取得的开发项目转让其它企业开发,应按转让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至于贵公司跟项目受让企业约定转让收入为税后利润,这在税法规定上不予支持。因为贵公司是这笔转让收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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