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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有许多外地职工的子女在附近学校借读,需要缴纳借读费,由我公司承担这些费用。但是由于学校开出的大都是收款收据,而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请问:这种收据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所以学校应该向你单位开具合法的票据。
其次,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支付职工子女学校借读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所以这部分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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