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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执行时间?
吉地税发[2006]92号文件是对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转发文件和补充文件。财税[2006]10号文件下发日期为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由于文件没有指出具体执行日期,对于执行时间问题,应“文到之日起”执行。
提示:应从2006年下半年进行调整。
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吉地税发[2006]92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本单位当年计税工资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提示: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的计税工资总额应遵照财税[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多少额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长春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标准为53226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3226/12=4435.5(元)因此,允许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不得超过4435.5×12%=532.26(元),如果低于此标准应按实际缴存的金额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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