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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兑付除以下几点外,其余手续和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相同。
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需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异地委托收款,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如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将不予受理。
收款单位应计算从本单位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在汇票到期前,提前委托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凭证”,其中“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内应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有关收款手续,并将盖章后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退回给收款单位保存。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方存款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付款方开户银行应将按规定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5%收取罚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并通知付款方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方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2天内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联退回开户银行。付款方开户银行收到付款单位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后,应在其收存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转账原因”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再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自行协商票款的清偿问题。
如果付款方财务部门已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作了账务处理因而无法退回时,可以填制一式二联“应付款项证明单”,将其第一联送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连同其他凭证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再转交收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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