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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我司将承租的场所转租给其他厂商经营。与厂商签订,我司按电业局或自来水公司划表数一并缴水电费。厂商每月按实际用量缴电、水费给我司,请问:收到厂商水电费时,我司是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厂商,冲减我司水电费,税额做进项税转出有没有什么文件对此部分进行规范
答复:
所咨询的问题,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租房屋中提供水电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7]232号)中规定:“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等,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批复并对发票开具方式进行了规定。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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