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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该如何计提个税?

2020-07-09 12:42 实务会计
  举个例子,如朋友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给他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根据税法,“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这样,这位高管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2000)X20%-375)x12=1470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x20%-375=23625元;共计14700+23625=38325元。这些缴税的钱基本上可以买上一部国产轿车,难怪那些朋友心疼不已。     下面就给大家支支招。  

  年终奖避税六大招数

    (参考的法律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9招、零头递延法

    所谓零头递延,即对按照国税发[2005]9号计算出的商数和税率临界点相差不多的年终奖,采取零头滞后一个月发放。例如年终奖为62000元,由于计算出的商数为5166.67元,应适用20%的税率,那么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62000X20%—375=12025元;如果将2000元奖金递延到下月作为工资发放,而本月只发60000元的年终奖,由于计算出的商数为5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5,那么这样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X15%—125=8875元,另外的2000元最多缴纳2000*15%=300元个人所得税,合计缴纳税金9175元,节约税金12025-8875=3150元。  

  第二招、化整为零法

    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例如每月工资1800元,年终奖25000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该人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25000-200)X15%-125=3595元,如果将其年终奖分摊至每月发放,则其由于25000/12+1800-2000=1883.33元,应缴税(1883.33X10%-25)X12=1959.96,节约了3595-1959=1636元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这种方式由于由以前的年末发放提前至了年初开始分月发放,一定程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和资金成本,不过如果采取今年的奖金来年发放,那么对于企业和个人就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不过这种方式要建立在来年企业的资金和存续情况不出现问题。  

  第三招、一分为二法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即没有改变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制度也没有让公司增加任何成本。方法既是:将年终奖分拆为13月工资和年终奖两块,以月薪1万元、年终奖7万元为例,如果按照正常的缴税方式,由于年终奖70000/12=5833.33元,应适用20%征税率这一档,因此应缴税70000 X20%-375=13625元。如果将原本的年终奖7万元定义为发放“1.2万元的13月工资”及“5.8万元年终奖”,则年终奖58000/12=4833.33元,应适用15%的征税率这一档,因此应缴税=13月工资税金(12000 X20%-375)+年终奖税金(58000 X15%-125)=10600,少纳税金13625-10600=3025元,节约了22%税金。  

  第四招、奖金费用化

    这种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上述招式同时使用,就是发放有价证券、礼品、购物券等。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业里,公司在年终会给表现出色的员工配发股份.参与公司分红。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缴税,也比十多万元年终奖适用的30%-45%的比例税率低很多。另外采用购物券的方式发放,这个在中国今年做为刺激内需是使用频率*6的,即通过向一些商场购买代金券或者采取购买物品,发放给员工,这种方式在过去杠杆效应更大,因为过去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的税前列支有上限,如果能将工资费用化,不仅能让原本不能税前列支的工资在税前抵扣,还能使年终奖规避个税,但是由于新税法对工资税前列支的开放,现在这种方式只有后面的一种好处了。不过个人认为这种方式有很大的税务风险,国家曾经勒令过代金券的发放,但是感觉这几年代金券又铺天盖地的盛行着,而且趋势越来越汹涌,主要原因还是政府正采取发放代金券刺激消费的方式,今年年末有的地方政府不仅鼓励使用代金券而且开始发行代金券,什么山头唱什么歌,因此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使用代金券代替现金发放的方式,确是非常安全便捷的。  

  第五招、乾坤大挪移

    何谓乾坤大挪移,就是利用保险公司将年终奖导出来,当然这样折腾的目的是不交个人所得税。这种乾坤大挪移的方式从目前来看有两种,不过这两种方法的前提都是建立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及相关的税务文件的基础之上,可谓是有理有理有据具体规定为企业购买企业年金保险时,工资总额4%以下部分的保险费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但现实中一些企业超出4%额度购买团体年金保险比比皆是,特别是在一些国有垄断企业中(怕惹是非,不辨点名,请谅解):     *9种、购买可提现的团体年金保险。有一种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代理人说这个险种就是给企业用来“洗钱”的,当然好听点的叫合理避税。它是由公司名义购买并由保险公司出具发票,每个员工有分单可自行提取现金。当然这种现金不能马上提取,一般要过个一年半载,不过听说有的大胆的地方保险公司,三个月后就可以提取。     第二种、通过退保的方式体现。具体方式为先购买团体年金保险,在经历一定的时间后进行退保。退保只要承担1%~5%的保险手续费和管理费用,如果三年以后退保,手续费就几乎为零了,相较20%的个人所得税率,远远高于持保阶段的资金成本。  

  第六招、父债子偿法

    通过下属子公司分担一部分年终奖。这种方法,严格的说,这是一种偷税行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们尚没有形成个人自主报税习惯,多方取得的收入往往都是分开征税,但相信随着税务代理的推行,以及我国12万元以上收入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种逃税的方式会越来越难以实施。     以上便是目前对年终奖避税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这些招式不是单招单式,采取组合拳的效果更佳,例如采取“奖金费用化”与“一分为二法”组合使用,还能获得更好的避税效果。总之,不管采取什么方法,获取*5收益是我们最终目的,但是,在实施时遵守法律应是我们时刻不能忘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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