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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分期付款收入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是针对企业"销售货物",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范畴,所以不能参照销售货物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及其纳税义务的确定,以股权变更登记为要件,而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无关.一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其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款项是否支付、何时支付,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并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当期.
不按股权分配比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来信所述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可行的.
根据《国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甲公司从乙公司取得的分配利润应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不管怎么样,股权转让分期付款收入如何确认大家阅读到这里一定有了自己的一些理解 ,会计学堂小编在文中告诉我们不能按照相关的销售收入来确认,要在完全股权变更的之后进行确认,当然实操中还会有更多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你能够自如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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