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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发票与分包发票开具
对已完成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其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但存在分包的,应当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承揽的工程项目属重大工程的,应当先在网站办理项目信息的预登记,并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确认登记:
1.《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
2.《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可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复印部分关键页面);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工程项目总包人应在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生效立档后,再对二级分包项目信息进行预登记。二级分包单位核实确认总包单位所登记的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后,该分包项目信息生效立档。如果分包单位的本级分包项目还存在下一级分包,则由分包单位继续添加下一级分包项目信息;依次类推,不能越级操作。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总包工程项目分包的情况下,总包公司营业税只申报自己承建部分的税款,不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税款,各分包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总包方申报时,分包方开票额通过“可扣除金额”体现。“可扣除金额”由系统根据下一级分包人的开票金额自动产生。即,下一级分包方开具发票之后,上级分包方申报营业税时方可进行抵扣。因此,总包方按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总额开票,在分包方已开票的情况下,可按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纳税。下一分包方按分包金额开票、申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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