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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营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

2020-07-09 12:39 实务会计
  不动产经营租赁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11%。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发票开具
  (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增值税发票。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增值税发票。
  (三)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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