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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2014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这与原准则基本内容一致,养老保险费虽未单独列示,但也应包括在内。
根据会计准则,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科目,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为便于理解,现只列举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会计处理流程,住房公积金参照其处理。
(1)计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2)计提工资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发工资(代扣个人承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4)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5)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因此,会计上五险一金,作为工资总额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税法上规定社保费和公积金,既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属于福利费范围,而是直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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