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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内有一处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由我公司代为经营管理,房产税应由业主还是我公司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因此,由贵公司代为管理经营的人防设施应由贵公司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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