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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常存有疑义,如:纳税人新建厂房(车间、办公楼)或者直接购置经营房产进行房屋装修发生的装修费如何处理,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对于已经使用的房产改建、扩建或者重新装修等后续支出又是否计征房产税?另外,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所发生的装修支出是否也需要缴纳房产税?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以及相关文件已有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现结合工作实际,并根据当前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简要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一、新建(购)房屋初次装修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新建房屋进行首次(无论购置时间多长,只要是第一次)装修中,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旧房重新装修、改建、扩建支出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房屋重新装修、改建、扩建完工后,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应该计入房产原值,按新的计税依据重新计算纳税。
首先,从建筑学上来看,房屋大修是在房屋发生破损,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发生的,而房屋的改建、扩建或者重新装修是为了提高和改善房屋的功能和结构而进行的;
其次,从会计核算上来看,房屋的大修通常不需改变房屋的原值;而房屋的装修、改建、扩建通常需要增加房屋的原值;《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三,从税收政策规定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旧房重新装修,涉及国税发[2005]173号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这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应根据会计相关规定来判断。
此外,财税〔2010〕121号文件有关规定仅适用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不产生影响,不过由此可见: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可以存在差异。
三、对租入房产进行装修,如何计征房产税?
对于租入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不缴纳房产税,因而对于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所发生的装修支出部分不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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