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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产企业2012年-2013年进料加工出口未在税局申报出口退免税,现在(2014年11月)可以申请按照免税政策处理吗?金额太大,企业也不是恶意不申报,只是不懂政策。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您公司2012年、2013年出口的,现在已是2014年11月已超退(免)税申报期已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2]39号第6条规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9条第2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不需通过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不向主管税务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免税业务对应的收入只须在账面和纳税申报表上体现就可以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要填写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您公司2012年、2013年出口的,现在已是2014年11月也已超免税申报期,已不能申报免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1条第7项规定?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3条第1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所以您公司2012年、2013年出口的,现在已是2014年11月也已超免税申报期,已不能申报免税?只能是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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