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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免抵退税不同一般贸易

2020-07-15 11:06 报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与一般贸易免抵退税计算有本质区别,主要涉及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不得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并通过两项指标作出调整:一是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二是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这两个抵减额的核算有两种:实耗法和购进法。

  

实耗法计算抵减额

  A生产企业2012年9月进口一批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040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销售额为1700万元,其中1300万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400万元单证未收齐。同时,企业从国内购入乙材料进项税额为6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内销收入销项税额为51万元,本月无上期留抵税额。已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进口料件手册的计划进口总值为910万元,计划出口总值为13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计算步骤如下:

  确定计划分配率和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910÷1300×100%=70%。

  当期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1300×70%=910(万元)。

  对于计划分配率的确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使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本例就属于此类手册。二是使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910×(17%-13%)=36.4(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全部出口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700×(17%-13%)-36.4=31.6(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1-(68-31.6)=14.6(万元)。

  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910×13%=118.3(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300×13%-118.3=50.7(万元)。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因此,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50.7万元,当期应退税额为0。

  

购进法计算抵减额

  当期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则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手册核销的处理。承接上例,若该手册料件在10月全部使用完毕,并收齐上月进料加工出口货物400万元的单证,海关出具了《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企业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手续,经计算,实际分配率=全部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销售额×100%=1040÷1700×100%=61.17%,实际分配率61.17%与计划分配率70%存在差异,则实际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额=1700×61.18%=1040(万元),每期计算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和=910+400×70%=1190(万元),两者相差1190-1040=150(万元),说明每期以计划分配率计算出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和比实际进口料件的总额要多,应在本期调减并参与当期免抵退税的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00×70%-150)×(17%-13%)=5.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00×70%-150)×13%=1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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