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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老长贸合同怎样才能按原退税率退税

2020-07-15 11:06 报税

  【问题】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企业与外商签订的长期贸易合同的正常履约受到影响,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未达到原税收政策规定退税的条件。请问,我们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重新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

  【解答】

  你公司的这个合同是老长贸合同。所谓老长贸合同,即签订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前,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价格不可更改的合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国税发〔2008〕130号)批准的长贸合同由于下述原因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二是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三是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老长贸合同签订企业按原退税率申报出口退税时,除按现行规定正常申报必须提供的凭证外,还应提供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的有关凭证。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一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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