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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金额、税额开错的
①如发现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但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则购货方可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发票即可退回发票联,下同),由销货方重开正确的发票,销售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②如发现金额、税额少填开的,但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则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如属销售金额、税额多填的,但有一方已作账务处理,可分别情况处理:
(1)对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则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的方法,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文件有关“销货退回折让”的规定处理,即可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账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
(2)对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的,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金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2、属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如错开的专用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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