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答:
吉地税发[2009]2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一)伪造的发票;
(二)发票联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三)发票联加盖的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开票单位名称不符的;
(四)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
(五)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撕开的;
(六)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
(七)超过规定兑奖期限的发票;
(八)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 上一篇:当月认证的增值税票能否在下月申报抵扣
- 下一篇:房企代收费用 发票开具有讲究
- 07-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哪些罕见的特殊规
- 07-15配股是否也应交个人所得税
- 07-15二手房转让中转让人和赠与人如何纳税
- 07-15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
- 07-15收到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 07-15内地公民转让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在
- 07-15个人申请税务局开普票注意事项
- 07-15携税宝怎么报税?
- 07-15房屋转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 07-15车辆保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