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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后,发生退票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的规定,运输单位关于发票作废重开的规定如下:(一)报送税控盘数据之前,纳税人可直接在税控盘里进行作废重开处理,并收回全部联次发票,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将各联次监制章作剪口处理。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 1 )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 2 )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 3 )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二)税控盘数据报送之后,需要作废重开发票的,应开具红字(负数)发票。若全部联次能收回,开具红字(负数)发票时,比照上述第(一)点办理。若需要开具红字(负数)发票而又无法收回全部联次的,由受票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其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承运方(自开)或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凭《通知单》给予开具红字(负数)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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