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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在本月开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在投递过程中丢失发票的第一、第二联。此份发票我公司并未申报,请问我公司应怎样处理?要处罚吗?是多少?
答: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失,并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丢失联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司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由购买方持该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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