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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一)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二)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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