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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分支机构购进固定资产,由总机构统一支付款项。能否将发票抬头开为分支机构?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明确专用发票开具时,要求与实际交易相符。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也是要求实际付款人与发票抬头为同一名称。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明确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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