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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时常与军队事业编制的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及科研、设计、检(监)测、修理、工程建设技术机构等发生经济业务来往,如外出时住宿在部队主办的招待所、租用部队所辖房屋等。那么,纳税人能否将取得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军队事业单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纳税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规定,军队事业单位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在2000年7月1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因此,军队事业单位发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情形,与其他纳税人一样,都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最关注的是与军队事业单位发生经营业务应取得何种发票,能否作为可报销凭证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中“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据此,纳税人与军队事业单位发生有偿相关经济业务,应取得其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取得的未按规定开具的票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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