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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2008年3月销售货物一批,4月份购货方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拒收,销售方现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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