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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10月10日去税局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已经缴纳,10月20日发现购货方识别号和销售额都写错了,怎么办?
【解答】
根据《税务机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你公司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并重新开具。但如果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跨月,请按照《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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