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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是一钢结构专业制作、安装企业,从总包方承接200万的钢结构工程,包工包料,我们有生产能力,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地方税务有关政策,我们单位要提供80%的增值税发票(钢构件销售),提供20%建筑安装劳务发票,一般打外经证,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所开票,交纳营业税。但现在碰到一个问题,总包方要求我们全部打外经证,就是要求全部交纳营业税,我们买来的材料进项税没法抵了,不用我们开增值税发票了,这部份账财务上怎么操作呀?这样的话不交增值税,不符合实际的生产情况。为什么总包方会说开给他们的增值税发票没用的,他们抵不了税呢?
【解答】
从您的上述信息看,您单位自产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按规定,您单位钢结构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总包方要求您单位全部打外经证,全部缴纳营业税,这个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虚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此税法强调的是要有“销售自产货物”的前提。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上述规定,您单位提供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业务,应该分别钢结构和安装劳务征收营业税,根据业务性质,销售钢结构和安装劳务,就钢结构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劳务开具营业税发票。
总包方的说法是没有完全理解国家政策,建议和其沟通上述文件的内容,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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