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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免税货物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问:是说销售免税货物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来说,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异地企业提供建安劳务,如何开具发票
问:我集团在大连有一个房地产公司,北京的一个幕墙公司承接了这个房地产公司的幕墙安装工程,但是给我们大连房地产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北京的建安发票,是否有风险?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北京的幕墙公司在大连为集团下属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建安劳务,应该向大连地税局申请为公司开建安发票并交纳相关税费。存在的涉税风险是,在所得税汇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成本因取得的票据不合规,不能在税前扣除。
3.集团餐饮公司如果提供打包外卖,能开营业税发票吗
问:我集团本部的餐饮公司,如果提供打包的外卖,能开营业税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餐饮公司,如果提供打包的外卖,应该开增值税发票。
4.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是否合适
问:我公司是一个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项发票开的货物名称是"废纸盒",销项发票开的货物名称是"废旧钢网"这样可以吗?都在经营范围之内,但库存根本就没有废旧钢网。
答:进项发票开的货物名称是"废纸盒",但库存根本就没有废旧钢网,销项发票开的货物名称是"废旧钢网"这样不可以。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刑法的基本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被税务稽查到会有较大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5.在学校缴纳电费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入账
问:我公司有几个人在学校租住,缴纳的电费学校给开具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入账?
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规定: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因此,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入账,作为原始凭证。
6.物流公司开具货物代理运费发票,能按运输费入账吗
问:我公司计划跟一个物流公司合作,他们给我公司开具的税率6%的货物代理运费发票我公司能按运输费入账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公司取得物流公司的货物代理运费不能按运输费入账,可以计入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科目。
7.向房地产公司销售电器柜并负责安装,应提供什么发票
问:我公司向一个房地产公司销售一批电器柜,并负责安装,对方让提供销售发票和建安发票,这合理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因此,贵公司销售货物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安装劳务的部分应向劳务发生地税务局申请开建安发票。
8.去年年底完工投入,但没有取得发票,何时结转固定资产
问:我公司一项在建工程去年年底完工投入,但没有取得发票,发票是在今年7月份取得,那么应该在去年结转固定资产还是在今年7月份结转固定资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在建工程在去年年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该在去年年底投入使用时结转固定资产。
9.申请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什么
问:申请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什么?
答:申请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10. 支付给融资公司的服务费,对方是否应该提供发票
问:我公司于2012年7月与某公司签订了融资设备租赁合同二年(由于公司资金紧张,目前货款尚未付完,对方也有部分正常设备发票未开给我司),请问支付给融资公司的服务费,对方是否应该提供发票?
答:对方如果确认了收入,不管是否付款均符合发票开具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如果出租方应缴纳营业税,则应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出租方应缴纳增值税,则应由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哪种情形,发票都是由出租方开具给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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