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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营业(销售)收入的5‰与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之中较小的金额在税前扣除。但是业务招待费中还有发票不合格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请问进行纳税调整时是否应当进行剔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就意味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必须取得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应包括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发生额40%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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