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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销售不动产红字发票操作指南

2020-07-15 11:00 报税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满足房地产业纳税人开具销售不动产红字发票需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开发了“开具销售不动产红字发票”功能,需要开具不动产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以下指引进行相应操作:

一. 通过网报系统客户端登入“不动产统一发票红冲”模块(路径:发票管理-销售不动产项目自开票-不动产统一发票红冲);

二. 进入“不动产统一发票红冲”模块,通过项目名称、付款方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查询出相应原发票(先前已经开具的,需要红冲的原正数发票)开具信息;

三. 选定先前已经开具的不动产发票,点击“开票”就进入相应红字发票的开具界面,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

四. 开具出红冲发票之后,对应的房产和项目累计开具发票金额会自动扣除掉开具的红冲发票金额。

(注:纳税当月人开具的红字发票须在下月持以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发票缴销:1. 原发票、红字发票原件(全联次)。2. 省内公开发行报纸的作废声明(发票遗失需提供)。3. 税务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罚缴款单(发票遗失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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