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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 税收 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因此,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
空白发票
可否跨省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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